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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25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控
         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公司的审计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管理实际,对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财务收支、经营 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
         理、 有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
         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内部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
         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
         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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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审计工作。内审部负责
           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审计工作规定,具备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清正廉洁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主动
           向内审部负责人请求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并受公司的管理
           制度约束。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
           出过程中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
           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聘任,以及相关的后续教
           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范围与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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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审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合同、责任书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
                  物;

           (四)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并对计算机系
                  统的安全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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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审计有权自行索取、查阅任何与工
                  作有关的资料,无需获得被审计单位的批准;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
                  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 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有权采
                  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的意见;

           (九)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审计委员会;

           (十) 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核实的问题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十一)     其他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内审部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审计人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内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
           内容、要求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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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
                  性;

           (二) 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
                  分性;

           (四)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
           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 审计过程记录;

           (四)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 索引号及页次;

           (七)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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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
           的,内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
           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 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 审计评价意见;

           (五)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内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
           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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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 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
          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