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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泰健康:万和证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报告2022-04-22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
                               督导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刘光宇、周耿明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3 号)核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健康”、“上市公司”、“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1,7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15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643.73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 年 5 月,荣泰健康根据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需要,与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保荐机

构”)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万和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万和证券承接了原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义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9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 600


                                      1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约 59,398.23 万元。本次发行证

券已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万和证券担任其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万和证券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 立健 全 并有 效 执 行持 续 督导 工 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度,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2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等情形。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3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形。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按要求完成各项持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4                                                  续督导工作,其中于 2021 年 12 月 28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对荣泰健康进行了现场检查。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及其董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5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上市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6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规则、行为规范,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上市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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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制度,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
 8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9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10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1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形。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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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应
 13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14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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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5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16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等情形。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1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审阅了荣泰健康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三会会

议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

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
活动,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3、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6、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7、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荣泰健康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5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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