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泰健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9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20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年
81 01 2202 月 日以视频方式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李伟一律师、闭钰婧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1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 月
72 9 220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年 月
81 01 2202 82 9 2202 日、 年 月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
2202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20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并决
定采取视频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政策,本次
股东大会以视频会议方式于 年 月
00 41 81 01 2202 日 时 分召开;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
00:51-00:31 03:11-03:9 52:9-51:9, ,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00:51-51:9 。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通讯接入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年
21 01 2202 月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9 968,84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26.84。其中,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04,00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434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人,代表有表决
7
权的股份为 964,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1.0 。以视频方式出
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人,代表有表
7
决权的股份为 964,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1.0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该等股东均于 年
21 01 2202 月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光荣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视频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视频
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 、选举林光荣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表决结果:林光荣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96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99.99 。林光荣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林光荣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962,842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99 。
2 、选举林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林琪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96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99.99 。林琪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林琪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962,842,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99 。
3 、选举王佳芬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佳芬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07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99.99 。王佳芬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王佳芬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072,842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9 。
4 、选举张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张波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96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99.99 。张波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张波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962,842,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99 。
5 、选举王军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军良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99.99 。王军良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王军良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2,842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9.99 。
6 、选举吴小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表决结果:吴小刚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07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99.99 。吴小刚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吴小刚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072,842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9 。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 、选举刘林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林森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99.99 。刘林森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刘林森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2,842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9.99 。
2 、选举谢树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谢树志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99.99 。谢树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谢树志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2,842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9.99 。
3 、选举杨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渊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999.99 。杨渊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杨渊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2,842,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9.99 。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 、选举曹韬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
表决结果:曹韬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7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999.99 。曹韬当选。
2 、选举秦晓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秦晓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76,844,66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99.99 。秦晓伟当选。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20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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