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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泰健康: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
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通过核查 2021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拟解锁的 53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
考核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
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的独
立意见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上
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鉴于池进军和张合光 2 名员工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根据《上海
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离职人
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池进军和张合光 2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管理合伙人持股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考核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通过核查 2021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公司 2021 年管理合伙人持股计划第
一个归属期考核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管理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管理合伙人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相关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树志                     刘林森                      杨   渊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