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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泰健康: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4-07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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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
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
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
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
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前款所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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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附件一),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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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
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七)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的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七)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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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
 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
 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
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
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
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
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
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
共同承担。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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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
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
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
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
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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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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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603579                         证券简称:荣泰健康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
号                           /部门      /和本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内容                                        人
                                        关系




     公司简称:荣泰健康                                      公司代码:60357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7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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