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01-21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
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
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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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
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
核工作小组对薪酬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
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的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18 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19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的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19 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的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20 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的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19 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的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20 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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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
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7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
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2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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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 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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