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9-02-2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
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8,749.62 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晓梅 沈艺峰 高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