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19-023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全部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原计划授予前
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93 人调整为 9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162.7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37.3 万股保持不变。
一、 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就本次激励计划定向发行 2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 93 名激励对象 162.7 万股,预留 37.3 万股,预留部
分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65%,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鉴于激励对象计建、苏静 2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
共计 2.7 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
了调整,其中首次授予人员由 93 人调整为 91 人,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
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作调整,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
职务
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前总股本比例
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162.70 81.35% 1.35%
(共 91 人)
预留 37.30 18.65% 0.31%
合计 200.00 100.00% 1.66%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 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激
励对象计建、苏静 2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7 万
股,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人员由 93 人调整为 91 人,原计
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总数不作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利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董事会本次调
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做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四)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捷昌驱动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专项法律顾问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
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