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将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
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的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也不
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控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新
增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7 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 4 项
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
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对
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进行相应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商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沈艺峰、郭晓梅、高新和
201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