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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关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2020-07-10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0-05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通

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在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之第 3 点关

于扣税说明部分的表述如下: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利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相关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9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5 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

当于 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5 元。

    (3)转增股本的扣税说明

    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现更正如下: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利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相关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5 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

当于 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5 元。

    (3)转增股本的扣税说明

    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以上更正不改变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本

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