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15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
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2、公司制定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制定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基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制定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艺峰、高新和、郭晓梅

                                                       202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