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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是以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分配议案,符合《公司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完成经营计划和目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
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综合授信业务,期限自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我们一致认为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业务与战略发展的需要,并同意将该利润分
配方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关联
交易基于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其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此次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关联交易的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因上
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2020 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2020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舞公司经营团
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执
行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其
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任务,审计结果客观、
公正。综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 2021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
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同时,公
司制定了相应的远期结售汇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公司董事
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并
进一步完善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报告期内,公司建立的内控管
理体系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从而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
益;根据募投项目目前的实际需要,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受到影响,公
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8,00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
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该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二、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分
别已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和 2021 年 2 月 14 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
绩条件、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 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符合第一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55 名激励对象按照
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十三、关于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有助于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

    十四、关于公司为境外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担保主要是满足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项
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十五、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胡国柳先生、周爱标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并对其
工作经历进行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了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
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各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胡国柳先生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周爱标先
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胡国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业务有利于实现资金集中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
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业务的议案》。




                                      独立董事:沈艺峰、高新和、郭晓梅
                                                       202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