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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
一时间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
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送达;
    (二)准确性原则:应根据事实制作信息,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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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整性原则: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
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一)各部门、子公司年中和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人力资源报告;
    (四)研发情况报告;
    (五)行业政策信息报告;
    (六)公司内部执行的管理文件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
    (七)公司重大战略投资、规划及期间调整。
   第六条 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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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净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在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需提前向公司报告,
经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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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提前向公司报告。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下属分支机构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
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
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
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 12 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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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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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8)公司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财务
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法规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上述事项涉及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
(三)款规定的标准。
    (八)社会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
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三章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主动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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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立
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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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五条 本制度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
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
咨询。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向董事长汇报。对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
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
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
会议通知。
    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证券部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
告义务,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
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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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各子(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本部门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以保证及时掌
握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建立重大信息的管理日志,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
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审查。尚未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
还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
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
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
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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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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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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