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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05-1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浙江捷昌线
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
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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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
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总裁办、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
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总裁办、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
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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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
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
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7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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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总裁办、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
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
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申诉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沟通解
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薪酬委员
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 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
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委
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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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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