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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0   传真:0571 879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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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TCYJS2022H1347 号



致: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捷昌线
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驱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捷昌驱动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捷昌驱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捷昌驱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
e.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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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三)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浙江
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
楼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7 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

    1、截至 2022 年 9 月 7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28 名,共计
代表股份 233,463,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7619%。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7 名,共计代表股份
186,318,6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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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名,共计代表股份 47,144,974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2.270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提案进
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
负责。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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