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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5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
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
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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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
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
和披露程序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保证金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制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
   3、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
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
或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
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
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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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备。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
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中心应加强对人民币汇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
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
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
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4、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审核财务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
风险。
    5、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6、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
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7、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
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8、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
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
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董事长。
    9、财务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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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
核后上报总经理、董事长。
    11、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内部审计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将监督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
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
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心应
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备。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
露标准时,公司应该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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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开户资
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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