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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5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主管,负责公司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4.3.3 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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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以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4.4.4 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如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离任的,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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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公司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
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以
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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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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