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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5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财务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授权,
负责就本公司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
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相关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
种行业的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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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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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
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及本细则,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
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拓市场,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
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八)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
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监事
会进行监督。

                     第二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分工的
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或根据总经理授权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按分工负责领导相关的经营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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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信息披露、证券事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有效的专业意见;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授权的范围
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
工作向总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签
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业务政策、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监
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络及同行业交流;
    (七)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风险识别和控制;
    (八)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就人员的任免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九)有责任加强主管工作范围内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升;
    (十)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及出席人
员,并将会议结果报告总经理;有权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十一)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工作分工及具体职责由总经理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具体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
    (二)参与制订公司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
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参与公司会计核算、财务运作、全面预算管理和年度审计、内部审计
工作,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审核定期报告的相关
内容,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参与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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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参与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及担保、资产处置、
资金运作与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等重大交易的审核,并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七)调阅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
计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
    (八)对规定的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联签;
    (九)负责各项税务申报事宜,参与制订税务筹划方案。

                                第三节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除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须对公司承担的其他
忠实、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所得的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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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全部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经理层人员。
第十九条   经理层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机构设置: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可以设置相关职能部门辅助总经理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经营
班子成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
险的经营管理会议。必要时,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征询董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通
知有关下属企业负责人参加。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提前二天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
会议:
    (一)董事长、独立董事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程序及具体事宜,由总经理负责制定,并报董事会
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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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以及年度财务预
算和决算报告等;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股份增发或配售、股份回购、债券发行等工
作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发展及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九)董事会、监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委
托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运作
等方面的各项重要工作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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