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华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将相关事项的说明如下: 我们依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以及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相 关人员问询结果,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未曾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情况。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