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激光: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8-05-24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华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
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邵波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邵波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
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邵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李黎 、黄文礼、刘玉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