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董事会二届八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玉龙、李黎、黄文礼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