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第二届第十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聘任的副总经理裴建强先生,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核查,裴建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裴建强先生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玉龙、李黎、黄文礼 202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