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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华激光:京华激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1-01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2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7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6.04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6,539.12 万元。扣减招

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

增外部费用 3,386.7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3,152.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7]4926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连同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中

国农业银行绍兴越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

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

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备注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   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              377973521097        本次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
                   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       575903174410502       本次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绍兴越城支行    19535101040026312      本次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决定将 5 万吨精准定位

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珠海市瑞明科

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收购项目结项,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募投项目全部完

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

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的《浙江京华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4)。

    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及中国农业银行

绍兴越城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手续,合计节余募集资金 196.81 万元(包括利息收

入)已按计划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银行签订的

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