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激光:京华激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04月)2022-04-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
指引”)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
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
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
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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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的公司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语。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
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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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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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
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
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
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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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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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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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
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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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第 6.1.6 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三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三十一条 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
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
作出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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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国证监会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
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
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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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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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
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的协调和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
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沟通联
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
料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证券事务部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证券事务部
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证券事务部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咨询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
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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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支
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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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
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
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
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四)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总经理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
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各事业部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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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
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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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直通车业务
第一节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
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
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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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
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节 子公司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办法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
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
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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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息直通车业务
第五十五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书
由董事会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
用外,不得他用。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办
理直通车业务时,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
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
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
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
刊物上发布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件时,须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
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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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问题等投资者
关系维护工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5-88122757;传真:0575-88122755;电子
信箱:jinghuaqmj@163.com。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特别是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实行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公司切实做好内幕知情人
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传递或传送内幕信息资料应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
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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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十章 记录和档案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公司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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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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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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