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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华激光:京华激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2-010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4 号》”),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相关
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解释 14 号》
    (1)针对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解释 14 号》规定符
合“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按照该解释进行处理;在 PPP 项目资产建
造和运营阶段的收入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在
PPP 项目资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借款
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结转至无形资产,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予以费用化;在 PPP 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
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
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
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
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
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公司按照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执行《解释 14 号》,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变
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2)针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解释
14 号》规定,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
上相当时,无需评估该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调整该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直接按照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当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发
生必要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承租人应当直接按照变更后租
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公司按照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执行《解释 14 号》,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变
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2、《解释 15 号》
    《解释 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要求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执行,
其他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针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解释 15 号规定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
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
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
项目单独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
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
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
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
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
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
    本公司按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 15 号》中的“关于资金集中管
理相关列报”,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