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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华激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2-04-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担任京华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7 月 6 日至 7 日、2021 年 12 月 7 日、2022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3 月 21 日-22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 7 月 6 日至 7 日、2021 年 12 月 7 日、2022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3 月 21 日-22 日
    现场检查人员:孙小丽、洪涛、冉成伟
    现场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和与会议
相关的其他资料;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文件和本持续督导期内的部分科目明细;
查阅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查阅大额
募集资金支出的业务合同;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运营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及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查看了募投项目实施场地。

     二、现场核查的事项及本保荐机构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小组查阅了京华激光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文件,查阅了 2021 年度期间召开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等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
员进行了谈话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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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 2021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查阅
了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制定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平地披露了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
情况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和公告文件,查阅了其他应收应付款
明细,询问了公司高管和财务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走访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取得
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查阅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等相关理财协议,同时,现场查看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
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查看了本督导期间的往来款明细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的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
投资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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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中小股东的权
益;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持续
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京华激光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定期及临时报告,
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
京华激光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亦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京华激光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京华激光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了保荐机构的实
地调研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
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运行良好;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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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规则的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对外重大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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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小丽                  洪    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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