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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华激光:京华激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04月)2022-04-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
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
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如投资兴办经营实体、增资扩股、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
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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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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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负责审批股东大会权限外的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1、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
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
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
内。

    (四)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内;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或绝
对金额在50万元以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内;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内。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内。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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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和各子公司均可以提出书面对外投资建议或提供投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
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
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论证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
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
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
研究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分析和论证;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管理层初审;

    (三)在初审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

    (四)按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长、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长)、股东大会批准
后,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投资管理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
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
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
出评估报告呈送公司管理层,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督促投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及时跟踪项目
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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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项目属于总经理批准的,总经理可视情形决定对该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
终止;如项目属于董事会(董事长)批准的,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董事长)
视情形决定对该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如项目属于股东大会批准的,
董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视情形决定对该投资方案进行修
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
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
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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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下”、“超过”、
“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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