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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丰股份:禾丰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29  

                        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9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禾丰股份”)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7月19
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
构,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解除了持续督导关
系,并由银河证券承接原广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变更,
公司及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42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向 8 名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76,552,927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16 元,募集资金总额 777,777,738.3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768,926,185.57 元。截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并由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苏
亚验[2019]6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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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分别与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                           3301060229248007326             56,770,888.25
         公司沈阳沈北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2                           631008124                       30,301,923.06
         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
             合计                                             87,072,811.31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银河证券(丙方)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抚顺禾丰上年种猪场项目、抚顺禾丰关门山种猪场项目、荷风种猪种猪繁
育基地建设项目、凌源禾丰种猪场项目、兰考禾丰禽肉熟食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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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乔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性或 12 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
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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