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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麒盛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麒盛科技                 证券简称:603610              公告编号:2019-004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及连带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0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3758.32 万股,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1,274.9450 万元增加至 15,033.2650 万元,总股本由 11,274.9450 万股增加至
15,033.2650 万股。根据本次公开发行的情况,公司将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5,033.2650 万元,总股本变更为 15,033.2650 万股,公司主体类型由“股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应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变
更登记事宜。



                                            1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
款进行修改和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提示:修改内容以下划线并加粗标示)

  序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号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3758.32 万股,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
         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33.2650
                                                      万元。
 3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电动床及其配套用品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电动
         的研发;家用电力器具及其配件的研发;计算     床及其配套用品的研发;家用电力器具及其配
         机数据传感器的研发;控制器的研发;数据处     件的研发;计算机数据传感器的研发;控制器
         理和存储服务的研发及应用;软件开发;电动     的研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的研发及应用;
         床及其配件、家具、通用零部件、民用灯具、     软件开发;电动床及其配件、家具、通用零部
         电机、电源适配器、电子元器件、床垫、床罩、   件、民用灯具、电机、电源适配器、电子元器
         纺织品的制造、加工;电动床及其配件、家具、   件、床垫、床罩、纺织品的制造、加工;电动
         通用零部件、民用灯具、电机、电源适配器、     床及其配件、家具、通用零部件、民用灯具、
         电子元器件、床垫、床罩、纺织品的销售;从     电机、电源适配器、电子元器件、床垫、床罩、
         事进出口业务;下设分支机构从事室内装饰装     纺织品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下设分支机
         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构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
                                                      效资质证书经营)。
 6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033.2650 万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033.2650 万股。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8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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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号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款: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
     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视、电话会议或者其他法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2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3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14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5   /                                          新增:
                                                第八十二条
                                                …
                                                (六)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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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号
16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7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除,在任期结束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18   /                                            新增: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9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的通知方式为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日前。                                       开 5 日前。
20   /                                            新增: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
                                                  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
                                                  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四)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
                                                  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
                                                  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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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号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按照本
                                                     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
                                                     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21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2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第二款:                                    第二款: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进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23      /                                           新增: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24      /                                           新增: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25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并自 第一百九十九条 内容无修订,仅作序号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整。
 26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九十六条内容无修订,本《公司章程(草案)》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草案)其他条款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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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应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
记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9 年 11 月修订)。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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