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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麒盛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1
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开发区欣悦路 179 号办公
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7 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1,795,14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2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9,426,4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8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8,70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1418%。


                                     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967,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1,737,3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13,280 股,

                                     3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44,50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09,48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5%;
反对:13,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44,50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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