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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0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材料,审慎地
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

    2、《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
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禁售安排(包括有
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
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采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该指标能够直接
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
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
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
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从而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董事会将上述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