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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9-01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省嘉兴市

         二〇二二年九月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5
  议案一 ................................................................................................................................... 5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5
  议案二 ................................................................................................................................. 42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2
  议案三 ................................................................................................................................. 4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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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顺利进行,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
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望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
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
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
大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
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二、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如迟到,在表决开始前出席会
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出席的,不能参加现场表决,但可以列席
会议;迟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
求;迟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公司有权拒绝
其入场。

     三、本次大会谢绝股东录音、拍照及录像,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
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
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五、本次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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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
     七、参会人员请勿擅自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信息,避免造成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情况。
     八、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注意事项
     鉴于目前疫情防控需要,为最大限度保障股东及代理人和参会人员的健康
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就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为减少人群聚集,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及个人感染风险,建议各位股东优
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在参会登记同时提供“健康码”、“行程码”信
息,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参会条件。为保护参会
人员的健康安全,未在前述时间完成申报、近 14 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
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3、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公司将按最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对参会人员进行防疫
管控,参加现场会议人员需登记并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
“48 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参会股东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
适等症状,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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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

     时间:2022 年 9 月 6 日 14 点 30 分

     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开发区欣悦路 179 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9 月 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8 月 31 日

     三、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唐国海

     四、现场会议安排

     (一)会议签到

     (二)会议开始

     1、宣布会议开始;

     2、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来宾;

     3、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4、监票人宣读审议事项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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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审议议案

     (四)表决并统计表决票

     1、各股东进行表决;

     2、计票人和监票人填写《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主持人宣读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会股东、董事在会
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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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麒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总计 558.59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本次授
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徐金华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
东、股东代表审议。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6 日



附件:《麒盛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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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证券代码:603610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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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由麒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盛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58.59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5,848.9251 万股的 1.5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
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5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麒盛
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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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09 元/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
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
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35%、35%、30%。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2.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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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麒盛科技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麒盛科技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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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 7
特别提示 .......................................................... 7
第一章 释义 ...................................................... 1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12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3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6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7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8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20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21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5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8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 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35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37
第十五章 附则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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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麒盛科技   指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授权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行权价格                 指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
 有效期                   指
                               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
 行权                     指
                               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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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
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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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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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
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54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麒盛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
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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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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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58.59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5,848.9251 万股的 1.5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
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
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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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     获授的股票期权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授予股票期权总     案公布日股本总
                                                         量的比例           额比例

  1       唐蒙恬       董事会秘书        6.58            1.18%               0.02%

  2       王晓成       代理财务总监      32.90           5.89%               0.09%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52 人)           519.11          92.93%               1.45%

               合计                     558.59          100.00%              1.56%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
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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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日起计。授权日
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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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35%
                  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35%
                  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30%
                  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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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3.09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3.09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3.09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2.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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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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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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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2.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
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注于智能电动床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抓住国内市场发展机遇,
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推进营销渠道建设,加快公司在养老、居家、酒店等行业的
布局。公司将继续发挥规模优势,通过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继续强化公司核心竞
争力,保持公司在研发投入、产品质量、产品性能优势的同时,及时满足业务部
门反馈的客户需求;通过优化公司内部组织架构,保持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处于
稳定、有序、高效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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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
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
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了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
至 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0%、22.00%、35.00%。该业绩指标
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
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
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
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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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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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
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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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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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
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
Scholes Model)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2 年 8 月 19 日为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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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3.10 元/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58%、15.65%、17.1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
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58.59 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
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
公允价值总额为 813.11 万元,该等费用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
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22 年 9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至 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
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813.11          110.82         396.11         219.75            86.43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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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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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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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
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
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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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过户回购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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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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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
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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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
卖股份。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
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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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
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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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
的职务,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
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
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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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
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将完全按照身故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
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若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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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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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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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保证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麒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徐金华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
东、股东代表审议。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6 日




附件:《麒盛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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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
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制订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
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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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
   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
   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
   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行权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
   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2.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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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
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
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至 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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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在接到考核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薪酬委员会申
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
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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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划”),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

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5、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份额在激励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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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

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

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

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

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等;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

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

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

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

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

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

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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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

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

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

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

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

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徐金华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
东、股东代表审议。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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