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6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
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诺力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方案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2019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雄厚的专业能力,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年审注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审计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时间
充分,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执业能力胜任,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审计意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未发现参与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人员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为此,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同意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
2、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
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内
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资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生产
经营的持续发展,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该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1、《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事前已
经我们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与议案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
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列事项均为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与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经营,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战略。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公平合理;
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
3、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
公司利润的影响,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建立了《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开展 2019 年外汇衍生
品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流动性较好的前提下,在规定的额度内,将短期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公司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及合规性前提下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
九、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其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其快速发展,
同时,本次财务资助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利
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财
务资助的额度较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而,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
的财务资助。
十、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十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公
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
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前述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单
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十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并仔细核对了公司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19〕1171
号)。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也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2019 年,
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对外
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认真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