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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力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6-01  

						                      关于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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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298 号

致: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艳律师参加诺力股份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诺力股份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诺力股份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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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长兴县
太湖街道长州路 528 号公司办公楼 201 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计 1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18,040,357 股,占诺力股份股份总额的
44.121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8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117,689,657 股,占诺力股份股份总额的 43.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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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50,700 股,
占诺力股份股份总额的 0.1311%。
     本所律师认为,诺力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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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0H1298 号《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署): __________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