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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禾股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3-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84
号文核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93 元,募集资金总
额 223,250,000.00 元,扣除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 32,348,113.22 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 190,901,886.78 元。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君禾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君禾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安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
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1
  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陈一

  联系电话                0551-6516165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17

  注册资本                142,504,600.00 元

  注册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主要办公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              张阿华
  实际控制人              张阿华、陈惠菊、张君波

  联系人                  蒋良波

  联系电话                0574-880207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6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7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君禾股份证券发行上市工
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



                                       2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
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申请文
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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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华安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期间的权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并于 2019
                                                           年 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2019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形。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2019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形。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华安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华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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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内部控制制度。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华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信息披
     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出现该等事项。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5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发生相关情况。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华安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
                                                            查工作。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华安证券原指派何继兵、林斗志为公司 2017 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公司于 2019 年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聘请本机构为保荐机构,
                                    本机构指派陈一、何继兵为该项目保荐代表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机构决定由
                                    陈一接替林斗志的工作,继续履行公司 2017 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未尽事项督导职责。



                                              6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   无。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
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
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7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君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一                         何继兵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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