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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中曼石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6月)2021-06-09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公司监事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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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
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 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 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 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 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

务;
    (二)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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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 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
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以披露的,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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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损害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
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两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提交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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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
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
行。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码、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签署日期,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贯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
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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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会议
纪要或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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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
价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
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

则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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