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中曼石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6月)2021-06-09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以盈利或资产
保值增值为目的而进行的资产或资本类运营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产权交易、增资扩股、对外收购兼并、证券金融类投资及其他投资行为等。
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重大
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三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程序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机构,董事会、总经理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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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 对外投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对外投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 对外投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对外投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涉及本制度的投资事项前,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前期调研、资料搜集、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
他资料,并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总经理、
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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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
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
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务部
门/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所述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并不产生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编制
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经过审批后转证券事务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决策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审议批准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
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相关决议/决定作出的投资决策,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相关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
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
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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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
方面的监督;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
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必要时公司审计监察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所属子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公司,并保证信息的真
实、完整、准确;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实施对外投资的公司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对
外投资进行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行为,不得以对外投资中获取的内
部信息牟取个人私利;尽职履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如违
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将追
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该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
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 因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的;
(三)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 出现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投资的其他情形的;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明显不符合公司经营方针或发展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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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因公司自身营运资金不足而需要补充资金的;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收回、转让对外投资所
涉及的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财产交接等相关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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