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中曼石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年8月修订)2021-08-31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层成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的任职
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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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在董事会换届前,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人选及经理层人选提名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人选
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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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提名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
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期限;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委托代理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视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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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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