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04-22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向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及外部信
息使用人使用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曼
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
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审议、审核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董事会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
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
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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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编制、
审议、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件筹划等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及相关重大事件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信息说明,经部门负
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
保密提示函件,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对方回
函确认。
第九条 公司因商务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流程,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
信息,要求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提示函件及其提供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法务部门管理并移交证券事务部统计备查,保管期
限至少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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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办人
员应监督外部信息接收人承诺履行情况。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按照内
部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
在知晓相关情形后及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按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如与《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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