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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曼石油:中曼石油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6-21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2-052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2022年6月20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300.00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18元/股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曼石油天然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首次授权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0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1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2、2022 年 5 月 13 日至 2022 年 5 月 22 日,公司通过公司企业微信对《激励
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
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 2022 年 5 月 22 日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
异议。
    3、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4、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首次授权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0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 15.18 元/股。
   (三)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2 年 6 月 20 日;
   2、授予数量:300.00 万份;
   3、授予人数:158 人;
   4、行权价格:15.1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或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公司股本
           职务
                              数量(万份)       权益数量的比例       总额比例
   核心管理层和核心员工
                                300.00           83.33%              0.75%
         (158 人)
             预留                   60.00              16.67%         0.15%


             合计                  360.00              100.00%        0.90%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
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行权事宜。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结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相符。前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
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因此,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58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00.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首次授予的 300.00 万份股票期权合计需摊
销的总费用为 1,539.73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1,539.73               567.30           769.86            202.57

   注:1、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行权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
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
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经过公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件
的 1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00.00 万份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
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授
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
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中曼石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
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中曼石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