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议案》并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左文岐、杜君、谢晓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