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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源股份”)的独立董事,
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
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
利益,决策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
预案,并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我们同意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确认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拟定 2019 年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薪酬水平充分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薪酬方案没有违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基于以上判断,同意《关于确认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拟定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在为公
司提供 2018 年度审计服务期间,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
履行了审计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
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自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关于计提第一季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体现了谨慎性和充
分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
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19 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8,008,287.83 元。

       七、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节
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八、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业务。




                                       独立董事:林志扬 、刘宗柳、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