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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2022-04-30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二○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的提名 ..................................................................................... 1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3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4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6

第六章   附则 .............................................................................................................6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清源科技
         (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
         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持股比例在 30%以上,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
         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1
         要求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如下:
            1.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3.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4.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   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    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
                  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监事的意见。
            2.    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
                  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3.    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
                  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大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    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
                  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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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认真审核被提名
           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
           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提
           名人还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
           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
           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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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守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
                    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
                    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
           (二)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
                    项表决;
           (三)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
                    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
                    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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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
           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每
           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如果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均获
           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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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
           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
           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
           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
           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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