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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2年修订)2022-08-3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1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4
第四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8
第五章   报告制度................................................................................................... 8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9
第七章   本细则的修改......................................................................................... 10
第八章   附     则..................................................................................................... 1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
         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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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公司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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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用和解聘;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及有关经营事项:
         (一)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的事
                  项;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事项;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事项;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事项;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3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拟发生的交易,
           按照不同的财务指标计算,只要其中一项指标达到上述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标准之一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
           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
           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董事会可以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
           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
           外,还可以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工作例会和针对专门事项召开的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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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工作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可执行性的,则与临时会议具有相
           同效力。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秘书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
           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
           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
           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
           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
           当另行召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
           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
           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主
           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要按议题准备意见,准时参加会议。
           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
           当对讨论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
           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
           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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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工作例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并研究对策;
           (二)      检查部署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
                     的实施;
           (三)      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四)      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五)      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六)      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七)      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
           (八)      总经理认为应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派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部门
           负责人等;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其它成员应邀可以列席工作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
           可提出专项议题提案,提交工作例会讨论,但工作例会原则上并不
           针对此类事项直接做出决议,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该事项提交最近一
           次的经理级会议或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决策。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召开工作例会应指示总经理秘书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并
           同时将与会议拟审议的议题相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作例会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可依据具体情
           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      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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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       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
                      有权决定或搁置再议;
           (三)       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四)       由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的,由该副总经理
                      做出决定,并于会后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秘书负责针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总经理或总
           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执行。




                           第三节 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突发或特定专门事项可以召开总经理
           临时会议讨论决策。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临时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总经理根据该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
           议题确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临时会议应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派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应指示总经理秘书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
           员,并同时将与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的各项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议事及决策制度适用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临时会议,但应
           同时提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总经
           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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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
           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享有对正常使用已到使用年限应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权。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
           的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授权,可以授
           权副总经理、或分公司经理签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由总经理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
           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      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1)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 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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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 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      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5)   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
           或口头方式进行,但须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二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
           尽快报告董事长。(原则上不超过 24 小时)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



                                  9
           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
           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自董事会及/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励安
           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
           的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
           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本细则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
                     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
                     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三)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修改后的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10
           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
           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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