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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3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7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4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5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6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17
第九章         信息保密.................................................................................................... 18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9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 19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20
第十三章 附           则........................................................................................................ 2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清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
         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
         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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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
                     以协助;
         (四)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
                     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五)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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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
                  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
                  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八)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九)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
                  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
                  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
         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及时更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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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本所查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
           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
           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
           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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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
           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要求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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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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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
                      书等。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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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
                      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8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
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9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10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二)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11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
                        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
              (六)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
                        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12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
             (二)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
                      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13
             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
                      披露申请及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
                      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制度之外,
                      还应当遵循公司内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项下
                      的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1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15
                      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
             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
             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
             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




                                     16
              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
              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7
第四十三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严格在执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
             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8
第四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十年。


第五十三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
             会秘书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


                                     19
             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
             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
             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