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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3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 2
第四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4
第五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5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5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7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 7
第九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保密 ...................................................................... 8
第十章     档案保管 .................................................................................................. 9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9
第十二章   附     则 .................................................................................................... 1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重
         大诉讼、仲裁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仲裁
         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如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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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三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主要包括: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应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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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款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
                    露。已经按照本款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三)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四)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应当
                    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
           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
           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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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
                    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与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申请:公司发布有关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董事会秘
                    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
                    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   发布:待披露信息经上海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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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并完成披露申请及发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资料的负
                    责人,对提供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
                    任。除遵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司内部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项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工
           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重大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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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重大诉讼、仲裁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
                    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重大诉讼、仲
                    裁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三)   监事会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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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定期报
                    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报告的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时,应在第
           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秘
           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案情、起诉书或仲
           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决书、案件受理情况、
           案件进展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
           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
           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时,应当主


                                  7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没有公告
           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重大诉讼、仲裁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8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档案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重大诉讼、仲
           裁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
           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
           会秘书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
           源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9
第四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
             公开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
             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10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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