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08-3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     则....................................................................................................... 4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
         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相关工作组
         的成员由战略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进行评审;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
                  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2
           (三)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
           负责。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
           人妥善保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
           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
           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4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