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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08-3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     则....................................................................................................... 5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选聘工作,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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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准
         备相关会议资料;提名工作组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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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
           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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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4
第二十四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
            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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