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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威软件: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    公告编号:2019-021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股份回购内容进
行修改。同时,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股本总数由 527,256,952 股变更为 526,684,472 股,需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应内
容。上述股份变更事项已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闽华兴所〔2018〕验字 H-005 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详见公告编号:
2018-140)。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      527,256,952 元(单位人民币元,下 526,684,472 元(单位人民币元,下
         同)。                           同)。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      527,256,95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26,684,47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每股面值为 1 元。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况   司的股份: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股份:                                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划或者股权激励;
3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二)要约方式;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4   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要约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式。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5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2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6       ……
                                            (十五)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者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八十一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7       ……
                                            (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六)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7
8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无职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工代表董事。                      无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9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关联交易等事项;                 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3
     设置;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的设置;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度;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案;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项;                             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
                                       经理 1 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 司 设 总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 1 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在内部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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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部将总经理称为总裁,副总经理称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为高级副总裁。总裁和总经理具有
                                    相同的含义,高级副总裁和副总经
                                    理具有相同的含义。此条款适用于
                                    本章程和公司其他内部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政策为:
11       ……                               ……
         (五)现金分红比例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4
      分配金额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的,分配金额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配利润的 20%。                 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以现金为
          ……                       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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