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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迪精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8-04-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精密”或“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16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   刘 军   刘 晴
                                                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艾
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8
号)核准,艾迪精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00 万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89,520,000.00 元,扣除承销
费用(含税)人民币 30,000,000.00 元,已缴入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59,520,000.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13,224,000.00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46,296,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01 月 16 日
全部到账,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瑞华验字【2017】44040002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海通证券
作为艾迪精密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报告期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和访谈等多种方式对艾迪精密进行持续督
导,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海通证券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
2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通过日常
3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作                                 式,对艾迪精密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艾迪精密未
4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艾迪精密或
5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事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艾迪精密及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6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出的各项承诺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艾迪精密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
7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治理制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艾迪精密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治理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
    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9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艾迪精密或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12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等情况。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艾迪精密及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事项的情况。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艾迪精密不
14   重大事项或与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存在重大市场传闻。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艾迪精密未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发生该等情形。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海通证券已制定对艾迪精密的现场检查工
 16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作计划,并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艾迪精密未
 17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
                                          发生该等情形。
       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海通证券已持续关注艾迪精密募集资金的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
 18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海通证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券关于艾迪精密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艾迪精密 2017 年 1 月
以来至本报告签署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艾
迪精密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已披露信息不符的事
实,信息披露资料存档完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
分或处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艾迪精密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